最新消息 組織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 法規 環安衛相關法令或規則 相關連結(法規查詢) 業務 新進人員專區 在職人員專區 歷年教育訓練課程 勞工健康保護 常用表單 職業安全衛生宣導 實習工作場所 校園環境監測 中央空調工作場所二氧化碳監測結果 美術系石雕教室環境監測結果 室內空氣品質檢測結果 常見問題 體格檢查 (新進人員任職前需實施體格檢查)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之規定辦理,且勞工對於體格檢查有接受的義務,違反者,依職安法第46條可處3,000元以下罰鍰。 (註:各醫院體檢作業皆須一定工作日)自行提出體格檢查報告之時效(1)年滿六十五歲者可提出到職日前一年內之體檢報告。(2)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可提出到職日前三年內之體檢報告。(3)未滿四十歲者可提出到職日前五年內之體檢報告。體格檢查費用依據學校現行規定,體格檢查費用全額由員工自付。體格檢查醫院體格檢查須至符合勞動部職安署認可的醫療機構辦理才是有效報告,請務必先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網站查詢。繳交之文件格式可持勞動部認可之醫療機構報告格式繳交,或下載本校勞工體格檢查表 至醫療機構請醫事人員填寫並核章。 教育訓練 (任職後需實施新人教育訓練)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規定,新僱教職員工或在職教職員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據職安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辦理,未辦理教育訓練,依職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勞工依職安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對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未接受者,依職安法第46條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職安法第17條附表14規定: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請於下列課程任選 2 小時:新進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表 教育部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_安全衛生線上課(下列各課程均為1小時)108年個人防護及緊急應變基本概念108年校園安全與承攬管理108年中小學校園職業安全衛生課程外籍人員校園職業安全衛生訓練課程(Chemical Hazards and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s)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_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 (下列各課程均為1小時)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上)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安全衛生知識♦(一般)本校教職員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0.5小時)♦(實習場所)本校自主管理手冊(0.5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