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格檢查  (新進人員任職前需實施體格檢查)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之規定辦理,且勞工對於體格檢查有接受的義務,違反者,依職安法第46條可處3,000元以下罰鍰。 (註:各醫院體檢作業皆須一定工作日)
  • 自行提出體格檢查報告之時效
    • (1)年滿六十五歲者可提出到職日前一年內之體檢報告。
    • (2)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可提出到職日前三年內之體檢報告。
    • (3)未滿四十歲者可提出到職日前五年內之體檢報告。
  • 體格檢查費用
    • 依據學校現行規定,體格檢查費用全額由員工自付。
  • 體格檢查醫院
  • 繳交之文件格式
    • 可持勞動部認可之醫療機構報告格式繳交,或下載本校勞工體格檢查表 至醫療機構請醫事人員填寫並核章。
教育訓練 (任職後需實施新人教育訓練)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規定,新僱教職員工或在職教職員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依據職安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辦理,未辦理教育訓練,依職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勞工依職安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對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未接受者,依職安法第46條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
  • 職安法第17條附表14規定: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請於下列課程任選 2 小時:新進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表     

 教育部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_安全衛生線上課(下列各課程均為1小時)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_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 (下列各課程均為1小時)

(一般)本校教職員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0.5小時)

(實習場所)本校自主管理手冊(0.5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