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檢查 (在職人員需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之規定辦理,職安法第46條勞工對於體格檢查有接受的義務,違反者,勞工將處3,000元以下罰鍰。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7 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 1. 年滿 六十五 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 2. 四十 歲以上未滿 六十五 歲者,每 三 年檢查一次。
    • 3. 未滿 四十 歲者,每 五 年檢查一次。
  • 健康檢查醫院
教育訓練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在職教職員工應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
  • 依據職安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辦理,未辦理教育訓練,依職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勞工依職安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對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未接受者,依職安法第46條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
  • 職安法第17條附表14規定: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急救人員訓練:

  •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五條規定,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教育訓練。各事業單位,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50人者,每增加一人再設置一人。申請夜間工作事業單位,每班至少要有一名合格急救人員。
  • 急救人員需由受過16小時的「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證照者擔任,每3年至少應再接受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回訓)。

堆高機訓練:

  •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除取得結業證書外,另需定期參加在職回訓。
  • 須具備荷重在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結業證書且擔任相關工作者,每三年應至少參加3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回訓)。

移動式起重機訓練:

  •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二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須具備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結業證書且擔任相關工作者,每三年應至少參加3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回訓)。

其他教育訓練:請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